7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旨在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形成良性投资循环。

    《通知》提出,对已经采取PPP模式且政府方在项目公司中占有股份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将政府方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或其他投资人。对在建的基础设施项目,也可积极探索推进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减少项目前期推进困难等障碍,更好地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

    《通知》还提出,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回收的资金,除按规定用于必要的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等支出外,应主要用于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重点支持补短板项目,形成新的优质资产。对再投资形成的新优质资产,条件成熟时可再次运用PPP模式盘活,引入社会资本方参与运营和管理。由此实现以PPP模式盘活优质存量资产,转让所得用于新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通过再投资形成新优质资产的良性循环。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时,要规范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严禁利用PPP模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通知》强调,对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的基础设施项目,支持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等方式开展市场化融资,提高资产流动性,拓宽资金来源,吸引更多社会资本以不同方式参与。

    《通知》从分类实施、规范管理、加强协同合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同时,要求各地推荐本地区3-5个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效果好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评审,并遴选若干示范项目加以推广,供各地方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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