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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个成员 45个话题 创建时间:2016-09-07

【答疑集锦11】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体系与计税方式详解(强烈推荐)

发表于 2016-09-07 1504 次查看

本文依据6月1日《天扬微课 |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体系与计税方式详解》老师语音进行问题整理。登陆www.tianyangtax.com可查看全部视频课程内容。

 

【问题1】

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项目,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已开具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和缴纳营业税的,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收到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答:在4月30日前,应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在收到工程款时不需缴纳增值税。

 

 

【问题2】

营业税、增值税两类方案下建安造价“税金”项目有何区别?

 

 

答:营业税方案下建安造价中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方案下建安造价中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

 

 

 

【问题3】

营改增纳税申报期有何特别规定?

 

答: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问题4】

一般纳税人怎样申请简易征收?(与老项目如何备案问题合并回答)

 

答: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选择简易办法计税的建筑项目应从5月1日起在首次进行纳税申报、预缴增值税时,分别向机构所在地和跨县(市、区)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备。按照项目所在地以及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具体要求,按时分别提交老项目备案相关资料。

 

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中指出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在2016年5月30日前填报《营改增老项目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材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对工程项目或合同较多的,可以采用清单(样式详见附件2)的形式进行备案。

 

 

【问题5】

总公司中标项目签订合同在4月30日前,且已完成部分工程,子公司与总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在5月1日后,完成剩余部分工程,子公司可以按老项目简易计税吗?

 

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因此4月30日之前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时间在4月30日之前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题目中子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总公司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中指出,分包方可依据总包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营改增老项目备案申请表》,对分包部分的建筑工程服务办理老项目备案。

 

 

【问题6】

缴纳增值税后附加税费如何计算?

 

答:这里讨论的附加税费指城乡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部分地方附征的价格调节基金、防洪基金、堤防维护费等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金额*(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率2%),城建税税率又分为7%、5%、1%三档。

 

 

 

【问题7】

工程项目预缴增值税时,是否预缴附加税费?很多地方国地税联合办公,不预缴可行吗?

 

答: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的建筑业异地施工税收管理政策:

 

(1)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对工程项目预缴增值税时是否预缴附加税费,据悉,政策还在研究中,在政策没有明确前,建议根据纳税人“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金额”为基数的税收原理和各地、各行业计价依据调整方案将附加税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的概预算规则,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争取暂不预缴。

 

 

【问题8】

我们公司机关在北京,项目部在外地施工,城建税是按北京和税率交还是按外地税率交?

 

答:城建税税率分为7%、5%、1%三档,如果附加税费在机构所在地缴纳,按机构所在地税率计缴,如果在项目所在地缴纳,按项目所在地适用税率计缴。

 

 

【问题9】

建筑企业纸质计量批复一般会滞后一个月,拨款也会滞后,请问收入我在什么时候确认?税款什么时候申报?

 

答:(1)收入在什么时候确认?营业收入根据《建造合同》会计准则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2) 税款什么时候申报?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建筑服务情形的(即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建筑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因此,提供建筑服务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销项税额时,应按照收讫销售款项时间、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工程结算)和开具发票时间孰先为原则。

 

 

 

【问题10】

按营业税计税营业额计缴营业税与按建造合同准则计提营业税之间的差异如何处理?

 

答: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正确划分营业税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照合同条款约定,结合项目工程结算、实际收款、发票开票等情况,梳理是否存在应交未交、超交等情况,及时准确完成4月30之前应交营业税的清理清缴工作。

 

营改增前各工程项目按营业税计税营业额计缴营业税与按建造合同准则计提营业税之间的税会差异,有两种情况,要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况,按营业税计税营业额计缴营业税大于按建造合同准则计提营业税,差额为尚未确认营业收入但应属于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缴纳义务,应在此含税收入范围内,以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借方余额为限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二种情况,按营业税计税营业额计缴营业税小于按建造合同准则计提营业税,表明累计已确认建造合同收入金额大于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属于已确认尚未形成缴税义务的收入。

 

该部分收入在5月1日营改增以后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相关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即该部分已确认的收入应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调整,对应已计提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应全额冲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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