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扬微课答疑集锦大合集 加入主题

25个成员 45个话题 创建时间:2016-09-07

【答疑集锦28】王老师--学员问题解答 精华

发表于 2016-11-14 2605 次查看

问题一:

老师您好,合同是2016年1月份签订,2月份在建委备案的,没有到税务备案,未给甲方开过票。现在甲方要求我们开具11个点的专票,把之前在建委备案的合同拆成两份合同拿到税务备案,一份按照简易征收,一份按照一般计税。请问,这样我们会涉及到哪些税务风险。恳请老师解答。

答:

这位同仁的表述我理解是这样的,就是把2016年1月签订的合同按营改增时点拆分成两份合同,营改增时点前的工程量按简易征收签订;营改增时点后的工程量按一般计税签订。如果是这样,我们可能涉及到的风险主要是:

1、建委备案合同与税局备案合同不一致的风险。可能会接受相关的行政处罚,规避的方法就是去其中一方进行变更备案,使备案的合同一致。

2、工程量对应的成本划分问题。如果合同一旦变更,两段时期的工程量应进一步明确,相应的成本明确合理区分,不能想要做税务筹划,而把两方的成本做的奇高或奇低。

3、营改增后的成本是否可以充分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以进行进项抵扣,从而是成本有效降低,税负减少。这就要进行对比测算,并根据测算结果和业主协商营改增合同的签订,充分考虑我们税负因素,尽可能的争取多的利益。

 

 

问题二:

在营改增之前 甲方把1000万付给了 甲供材的供应商,但是我们没有给甲方开发票,供应商也没有给我们开发票,现在到了增值税体制下,我们能直接补给甲方发票,分供商能直接补给我们发票么?

答:

营改增之前甲方把1000万付给了 甲供材的供应商,但是我们没有给甲方开发票,供应商也没有给我们开发票,本身这样就应该在4月30日前解决。但是现在未解决的情况下,我们应和当地税务机关充分沟通,看是否可以补交1000万的营业税及附加费以及滞纳金,再根据补交的情况向业主开具0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营业税已缴纳等信息。供应商也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我们。

问题三:

我想咨询下营改增前收到的预收款需要缴税吗,现在都要在国税缴纳了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52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应该在收到预收账款时缴纳营业税。

 

问题四:

我开发公司,取得旧城改造项目,支付给老百姓的拆迁补偿,安置费,林地补偿等款项,用交契税吗?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文件规定,房开企业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等均应并入成交价格计征契税。

 

问题五:

我们水是从别的施工单位水表上接过来的,我们付款给他们,但是他们只能给我们开收据,我们就无法取得发票,这种情况怎么改善呢?有没有好的办法?

答:

这个可以积极和水表单位协商,看是否可以分表;如不可以,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方计价时扣除相关水费后再行计价。

 

问题六:

有个问题要咨询一下 关于会计实务操作 上月末入了某单位不含税价的成本 结果由于供应商在外地 这个月初才把发票寄过来 发现发票上的不含税价比我原入帐的成本要少 但是发票总的含税金额一致 请问账务上要如何处理?

答:

上月末是预估成本列账,按会计制度规定需要在月初时红字冲回,再根据正式发票按正确金额记账即可。

 

问题七:

对于可以界定为老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如何选择适用征收办法对企业更有利?

答:

这个则需要在选用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之间进行测算,那种情况的税负较低,可采取那种方法,因为测算涉及内容较多,在这里不详细阐述。

 

问题八:

我们在公司办了外经证,但是没有在当地办报验,因为我们不开发票就没去办,现在要开发票,他们提出外经证超过期限不给预交税金,我们着急开发票收工程款,我们想问下,这个合理吗?本来应该是方便纳税人的,现在缴税还交不了

答:

根据《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规定,“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但这个规定各地执行情况不一样,一般期限在180天,超期需要重新更换外管证后,方可办理纳税事宜。

 

问题九:

老师好,请问一般计税的新项目,生活区水电费能否开专票,进项税金能否抵扣呢?如果不能,是不是生活区和办公区水电费要分开安装水电表?

答:

生活区的水电费因属于福利费用,进项税是不允许抵扣的,最好不要开具专用发票,所以生活区和办公区应分开安装水电表。

 

问题十:

我是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是为了BOT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2014年成立,前期一些合同与对方签的时间在2016年5月|日前,根据合同约定按进度付款在5月1日后,问取得的专票进项税能抵扣吗?

答:

关于BOT等项目公司的增值税规定并不完善,各地执行也不太一致。很多地方对于合同还要分清是什么性质的合同,根据合同性质区别不同税目征收增值税。如为建筑业合同,要看合同中的开工日期是否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如果是的话,就需要按11%税率缴纳增值税,并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如果不是,这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方法计征增值税,这样取得的发票就不能做进项抵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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