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百特”业绩造假案例相关税务风险分析

2017年9月4日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有记者问:“据报道,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伪造巴基斯坦旁遮普省首席部长夏巴兹等巴政要信函,谎称参与木尔坦市快速公交项目,对业绩进行造假。巴基斯坦有关政要也已对该公司所出具的信函予以否认,称有关信函系伪造。据了解,中方有关部门正在对此案进行查处,你能否证实并介绍有关情况?”

外交部发言人耿爽证实了案情并对案件查处情况进行了介绍。

经查,为了实现重组上市时的业绩承诺,雅百特于2015至2016年9月利用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5.8亿元,虚增利润近2.6亿元,其中2015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约73%,2016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约11%。上述财务数据在雅百特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以及2016年三季报公布。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63条、65条、66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证监会拟对雅百特处以60万元罚款,拟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证券法》规定的范围内顶格处罚,同时拟对雅百特虚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主要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以及3到5年不等的证券市场禁入。

截至目前,我们还没有查询到税务机关对上述“雅百特”税务处罚的报道。那么,一般企业发生类似“雅百特”的业绩造假行为,可能会涉及哪些税务风险呢?

一、虚构海外工程项目的税务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文件还规定,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

企业如果利用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国际贸易的方式业绩造假,为了使业务看起来更真实,通常会按照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申请并享受免征和退还增值税。

这样一来,问题就比较严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虚构国内贸易的税务风险

企业发生虚构国内贸易行为,一般均会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那么,虚开增值税发票会有哪些税务风险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反上述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