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川财规〔2021〕12号)。

一、起草依据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等有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共8章33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出总体要求。《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大体沿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内容,对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从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三个方面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要进行继续教育,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也需要参加继续教育。此外,还强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二)明确管理体制。明确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并对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

(三)规定内容与形式。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由人社厅下达,专业科目由财政厅发布。考虑到工学矛盾、行业差异等因素,《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继续教育的认定采取了较灵活的方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四)实行学分管理《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针对不同的继续教育形式,明确相应的学分计量标准。

(五)进行学分登记。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属地登记管理。《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明确了继续教育登记的具体方式,加强信息化管理,简化办事流程。

(六)加强机构管理。为保证继续教育质量,《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明确了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师资力量以及有关工作要求。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具有的实施行为做了具体规定。

(七)实施考核与监督《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明确用人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自2021年1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解释权归属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