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体系: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
3、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协定
4、经济法主体: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5、经济法主体分类:以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以调整领域不同分类(宏观调控法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
6、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主体通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7、法律行为的分类:a、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b、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c、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d、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8、法律行为的要件:成立要件、生效要件
9、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必须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比如:遗嘱、婚姻登记等)
10、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1、仲裁: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12、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13、诉讼: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13、原告就被告原则
14、诉讼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四级:基层、中级、高级、最高级)、协议管辖
15、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6、立案之日起5日内诉状送给被告,被告15日内答复,也可不答复,若答复5日内将答复送给原告;收到判决书15日内提起上诉;收到裁定书10日内提起上诉;诉讼时效种类3年、20年;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17、1、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有中止、中断问题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问题,但可以延长。
18、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货物,可以由被告住所、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