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指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协议;法律对名称明确规定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标准分为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法律法规是否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 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义务为标准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平等民事关系 经济合同关系 包括自然人之间买卖租赁接待赠与;政府机关平等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使用合同法规定
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原则 平等 自愿公平法律诚信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书面(合同书 信件 数据电文 电报传真底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可以有表现形式载体
口头形式 通讯设备 对面谈成的协议
默示合同 未用语言和文字表示意见 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标明接受 推定成立
要约 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提出合同同条件希望接受
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经手承诺合同成立
内容必须标明 如寄送价目表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书名数 属于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内容复核要求约定的视为要约 每杯一元属于合同
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 拒绝要约通知到达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是受邀约人同意要约
必须有受要约人做出 代理人合法手续
承诺必须向邀约人做出
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
有效期内做出
可以是行为 书面 口头
信件载明日期或者电报叫法日开始计算
承诺生效 撤回 通知到达邀约人之前
变更的 新要约
合同格式条款
53条规定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条款 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条款 无效 通常理解予以揭示 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揭示
格式与非格式不一致的 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
履行地不是合同地 (签字盖章地 确认地位合同地点)
有生效条件的条件成熟 生效 不正当不能阻止生效 不正当促成成就 视为不成就
效力待定合同: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2新委任没有代理权 超越 终止代理 订立合同3 无处分全的人出任他人财产
将不安消除
不到交易70%的价格 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 高于当地市场30% 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明显不合理单价转让财产
无偿行为 不管善意还是恶意均可以撤销
有偿行为 第三人无主观无恶意的 不能取效
债权人放弃未到期债权或者债权担保 恶意延长履行日的 可提起撤销权诉讼
5年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该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危害 债权人行为
撤销权范围 以债务权人债权为限 必须费用 有债务人承担
担保包括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誉和定金
保证属于人的担保 定金属于金钱担保 其余为物的担保
第三人为债务人 项债权人提供单薄啊 可要求提供反担保 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担保的性质 从合同 主合同有效 担保合同有效 无效就都无效 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 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国家机关 公益为目地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 无效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 合同无效
债权人和担保人都有错1/2 担保承担民事责任部分 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措 不承担明示责任 有过错的 担保人承担明示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三分之一
2无效担保向债权人承责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解除担保人对债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另有约定除外
保证:公益性的 不能担保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职能部门 不得保证 进行转贷时 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保证人 分支机构有书面授权的 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分支提供保证无效后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法人份支财产不足承担 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不知道是职能部门的各自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在约定范围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的 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如果主合同变更 转让合同 保证债权同时转让 如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不承担
保证期间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 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保证人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 不在承担保证责任
变更减轻债务责任的 仍承担担保责任 如加重了债务人债务的 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变动 未经同意 保证期间为原合同履约规定期间
变动合同 未履行的 仍承担保证责任
新贷换旧贷 除保证人知道外 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新贷和旧贷为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债权既有人的保证又有物的保证 属于共同担保 约定不明的 自己提供物 物先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 物和人都可以
如果债务按人 可供执行财产懈怠行使权力 可申请免除
不具有代偿能力的法人 等 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 求免责 人民法院不支持
专款专用的 后不承担责任
注册资本金 抽逃等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破产 清偿后 终结6个月内提出
未通知保证人破产 可能收场范围免除责任
预先行使追偿权 作为主体申报债权 对破产债务人
免除:双方串通 骗取 欺诈胁迫违背真实意思 共同欺诈债权人的 可控撤销合同和保证 损失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
未约定 6个月 如存在连带责任保证 6个月内要求承担 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 如备注本息还清等保证期间为届满之日起 2年
为约定 期间的 保证人可以随时通知终止保证合同 之前发生纠纷的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