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Ⅰ课程

税法Ⅰ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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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超过那是期限、告诫在先、超过告诫期;

2、效力高的税法高于低效力的税法,效力低的无效;税法的空间/时间效力最终归结于人的效力;

3、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解释,原则上不能作为审批的依据;

4、理解税收法律关系消灭与变更的区别:消灭的原因:1、履行了义务  2、那是义务免除、3、某些税法废止、4、超过了期限

5、明确税法的经济作用(无预测性)于规范作用的区别

6、规章解释与规章效力一致,细则、办法为税务规章。

7、字面解释是税法解释的基本方法,税法解释首先应当坚持字面解释;扩充解释一般不将其作为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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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最终都要归结为对人的效力。

由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执法过程中作出的解释属于行政解释,原则上不能作为判案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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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等于平均税率;

在累进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往往要大于平均税率。

税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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