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所得额计算
直接法:收入所得-不征税收入-免征所得-各项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费: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收入总额:
收入来源: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无形资产)
9项。
收入确认条件(税法):
1、商品所有权主要风险已经转移;
2、企业对已经出售商品既没有保留管理业,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4、已发生的销售方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收入确认时间:
1.商品采用托收承付 ------ 办妥托收手续时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发出商品
3、商品需要安装---商品安装完毕,验收后
4、商品不需要安装---商品发出时
5、支付手续费代销商品---收到代销清单
收入金额确定:
1、售后回归:销售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商品按购进商品处理(进行融资的除外);
2、以旧换新:销售商品按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3、商业折扣:折扣后金额确认收入;
4、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5、销售折让:同销售退回(同时冲减成本和收入),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质量问题);
6、买一赠一:销售分摊。
提供劳务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股息、红利投资收益---持有期间
按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的时间确定。
利息收入:
按合同约定应付利息日期确定收入
利息收入要交流转税
混合型投资
按合同约定确定
租金收入确定时间:
合同约定应付租金日期,若租金一次性支付,租期跨年,则收入可以在租期内分摊。
接受捐赠收入:
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方 收入金额=货物价格+增值税进项税额(捐出方已经抵扣)
以收到捐赠物日期确认收入
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