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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收入确认
分期收款收入:按合同确定收款日期
视同销售: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所有权发生改变)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政府性基金
3、财政专项用途资金
不征税收入应在5年内使用。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 (已经为税后红利)持有期间为12个月以上
工作时间:上午08:00-11:50 下午13:20-17:30
客服电话:400-133-5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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