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和基础规范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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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部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天职人员的额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制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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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4.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营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4.1移交手续前的工作

a.已经受理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该填制完毕

b.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在最后一笔处盖经办人印章;

c.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d.编制移交清册

4.2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移交

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遗留问题写出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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