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