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试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66号

颁布时间:2014-09-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社会保险基金是重要的社会公共资金,基金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社会保险法,着力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健全基金监督管理机制,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基金总体安全、有效运行,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基金安全状况的监测,增强政策制定、经办管理和基金监督的预见性和针对性,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提高监管效能,我部决定开展基金安全评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基金安全评估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适应建立覆盖城乡居民、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求,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保险工作实际,能够全面、客观、系统反映基金安全状况的评估指标和方法体系,通过科学评估基金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监督管理的措施,推动完善政策制度,规范经办服务,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基金安全程度,更好地保障社会保险制度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全面系统,突出重点。整体分析社会保险制度和基金运行面临的各类风险,合理确定各类风险对基金安全的影响程度,同时结合各级党委政府关注、社会公众关心的焦点问题,确定基金安全评估的内容和重点,形成科学的评估指标和方法体系。

二是注重客观,切合实际。开展基金安全评估要遵循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和基金管理运行的规律,既要反映各险种和不同统筹层次的共性特征,也要体现其个性特点;既要关注确保当期待遇支付,也要着眼长远基金平衡,做到静态和动态相结合,定量和定性相结合。

三是以评促改,发挥实效。探索以风险为导向的基金监督模式,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在评估基金安全状况的基础上,注重抓好对基金风险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监管措施,实现化解基金风险、维护基金安全的根本目的。

四是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基金安全评估须试点先行,总结经验,稳步推开,根据评估试点情况并随着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发展,不断完善和提高。

二、基金安全评估的对象和内容

(一)评估对象。按照不同险种和经办机构进行评估。可先行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作为评估对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评估范围。

(二)评估内容。评估内容包括基金运行状况和风险管控状况两个方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基金运行状况。主要评估基金支撑能力和资产管理质量。其中:基金支撑能力主要评估基金收入质量、收支匹配程度以及基金结余状况等;资产管理质量主要评估基金资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

2.基金风险管控状况。主要评估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情况和评估期内基金违法违规情况等。

三、基金安全评估工作组织和方法

(一)工作组织。评估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牵头组织,社会保险行政业务部门、经办机构以及规划财务、信息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配合。根据评估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提供专业支持。

(二)评估方式。原则上按年度对统筹地区或某一行政区域的基金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具体采取上级评估和本级自评相结合的方式,由本级进行自评、上级组织复评,评估结果应形成评估报告。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建立社会评估机制,聘请社会专家和中介机构开展平行评估。

(三)评估分值。基金安全评估采取百分评分制,基金运行状况和风险管控状况的分值各为100分。基金运行状况中的基金支撑能力类指标65 分、资产管理质量类指标35分;风险管控状况中的经办机构内控情况和基金违法违规情况各占50分。

(四)评估类别。按照评估分值由高到低评为A、B、C、D四类。其中:分值高于90分(含90分,下同)的为A类,分值高于75分低于90分的为B类,分值高于60分低于75分的为C类,分值低于60分的为D类。根据基金运行状况和风险管控状况分值分别确定对应评估类别,并根据基金运行状况和风险管控状况加权平均分值确定综合评估类别。基金运行状况和风险管控状况均为A类的,综合评估可确定为A类;综合评估类别应不高于基金风险管控状况对应类别。对故意隐瞒基金要情或其他重要信息、报送虚假材料的地区,评估类别下调一级,情节严重的直接评为D类。

四、基金安全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建立评估结果通报机制。年度基金安全评估得分、评估类别、评估排序等形成评估结果后,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本辖区系统内进行通报,并报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二)实施分类监管。推行以风险为导向的基金监督模式,对不同评估类别的地区采取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配置监督资源,将评估分值较低的地区、险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度和力度。

(三)加强基金安全形势分析。建立健全基金安全形势定期分析制度,加强纵向和横向对比分析,根据基金安全评估结果,深入分析影响基金安全的主要因素及风险动态走向,找准问题症结,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处理,促进完善政策制度,规范经办管理,有效化解基金风险,提高基金安全水平。

五、试点工作安排

(一)试点地区。为积极稳妥推进基金安全评估试点工作,根据工作基础和意愿,选择河北、江苏、山东、广东、贵州、云南、甘肃7省部分地区和重庆市九龙坡区作为部级试点地区。其他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条件的地区自行开展评估试点。

(二)试点内容。各试点地区要结合部里提出的评估指标,研究确定本地区评估指标、标准和评分规则,并通过试点对各项评估指标的代表性、评估内容的完整性、评估权重的合理性、评估结果的有效性等提出改进意见。要在健全机制、规范流程、发挥评估效能作用、改进基金监管方式方法等方面创新开展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试点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稳步推进。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试点险种、范围、措施、时间安排等,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分工协作,并给予必要的人力和资金支持,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要认真总结积累经验,为全面推开奠定实践基础。各地要及时报送情况,加强沟通联系。试点方案请于11月底前报部里备案。

部基金监督司具体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试点组织指导工作。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指标表(参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