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驻吉监[2011]115号

颁布时间:2011-12-28 10:33:43.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银行、吉林省信用社联合社、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按照财政部《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0]116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相关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范围和条件

  1、申报增量奖励资金的主体为县域金融机构。“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及县级市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不包括已上划为地级市(或以上)管理的行政区的金融机构。

  2、申报增量奖励必须符合2个指标要求。一是不良贷款率低于3%或不良贷款率高于3%但同比下降;二是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要在15%以上。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申请增量奖励的涉农贷款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的四类贷款:一是“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二是“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三是“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四是“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人民银行涉农贷款统计指标编号为13G03、13G06、13G22、13G25、13H04、13H05、13H14、13H15、13H32、13H33、13H42、13H43),不包括“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其它生产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贷款”和“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3类贷款。

  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报送材料的有关要求

  符合申请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应向所在县(市)财政局进行增量奖励资金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申请奖励资金的正式文件及附表、年末财务报表等,文件及报表均需加盖公章。各县(市)财政局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将增量奖励奖励资金审核情况报告正式文件及原始材料一并报我办审核。

  三、材料报送时限

  县域金融机构应于年度结束2个月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四、相关要求

  1、请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吉林省分和吉林银行接到文件后转发至县域分支机构;吉林省信用社联合社转发至各县级联社,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2、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我办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县域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如发现有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情况,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和处罚。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