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各市(州)工商局:

  为了加快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推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做优做强做大,促进事务所规范运作,保证事务所转制、变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事务所转制及法人、股东(合伙人)变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务所转制

  按照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要求,我省将有部分有限责任事务所转制为普通合伙事务所。

  凡转制事务所应首先办理有限责任事务所的注销手续,然后再办理普通合伙事务所的设立手续。关于事务所名称问题,若该所希望沿用原所名称,在不与其它事务所重名的原则下,可以使用原所名称。考虑到事务所经营的连续性,可以在原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申请的同时,申请预先核准拟设立普通合伙事务所的名称。

  二、事务所组织形式遗留问题处理

  2007年6月以后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部分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名单附后),在工商局注册登记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由于财政部对于普通合伙制和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的设立要求完全不同,所以凡存在上述问题的事务所应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组织形式的变更,一律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2012年3月底前必须办理完毕。

  三、事务所法人、股东(合伙人)变更

  各事务所在办理法人、股东(合伙人)变更时,应将变更材料首先报省财政厅审核,并取得省财政厅的变更批复,然后由该事务所携此批复到工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坚决杜绝事务所将不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合伙人)先在工商部门变更注册登记,避免工商、财政的事务所变更登记材料不一致。

  以上要求于正式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