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发《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项下原产地证书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1-01-05 10:39:13.000 发文单位: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各出口企业: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ECFA)于2010年6月29日签署,其项下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使我出口至台方的产品能够享受《协议》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2011年1月1日起,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开始签发《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ECFA原产地证书")。现将有关签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协议》项下设临时原产地规则(见附件1)、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的操作程序(见附件2)和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对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见附件4)中的产品实施优惠关税。凡申请ECFA原产地证书的出口产品,必须符合《协议》临时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和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二、企业申请ECFA原产地证书签证时,必须提交《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ECFA原产地证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ECFA原产地证书采用统一的格式,其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见附件5)。证书以简体中文填写,必要时辅以英文(如货品品名等),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

  四、证书第2栏"生产商",需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电话,若有传真或电子邮件也需列出。如证书填写不下,需随附生产商清单,以A4空白纸打印。

  五、证书第8栏填写的HS编码,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可参见附件4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中的HS编码。

  六、ECFA原产地证书不需要企业加盖印章,只需企业申请人签字即可。申请人应将签证机构签发的证书正本递交台方海关,第二副本由出口商留存。第三副本由签证机构留存。

  七、《协议》对原产地证书的续页格式做了严格规定(见附件5),填写规则亦同正本。续页也须填写同一证书编号,同时在证书下方填写"第X页,共X页"。如果证书仅有一页,也需标明"第1页,共1页"。

  八、如根据临时原产地规则中的"累计规则"、"微小含量"或是"可互换材料"条款,则需要在证书第12栏相应的填写"ACU" 、"DMI"或者"FG"。

  九、根据临时原产地规则的签证操作程序第二条第四款,企业可以签发"补发"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申请企业同时需要提交提单复印件。

  十、其他填制要求按照《协议》项下临时原产地规则的签证操作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企业需在货物出口报关前申请签发ECFA原产地证书。对于1月1日前起运(包括1月1日后仍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不可以申请签发ECFA原产地证书。

  北京地区企业在申请签发ECFA原产地证书时如有问题,请与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朝阳口岸办事处产地证科联系。

  联系电话:87625910 58648306

  附件1:ECFA临时原产地规则.doc

  附件2:ECFA临时原产地规则相关操作程序.doc

  附件3: ECFA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doc

  附件4:ECFA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doc

  附件5: ECFA原产地证书及其背页填制说明.doc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