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7月13日《天扬微课 |一般计税工程项目增值税会计核算》老师语音进行问题整理。登陆www.tianyangtax.com可查看全部视频课程内容。
【问题1】
项目上预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能否在公司汇总时抵减呢?计提附加的法定依据是否包括预缴的增值税?
答:企业附加税费的计税基数是当期的流转税的应纳税税额。
(1)项目部交纳附加税费时,是以项目部预征税额为基数计算交纳。以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为例,以预征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计算得出。
(2)公司机关交纳附加税费时,是以公司汇总应纳增值税额为基数计算交纳。公司汇总的应纳税额=汇总项目部销项税额-汇总项目部进项税额-汇总项目部预征税额计算得出。公司以应纳增值税额为基数交纳附加税费时,是在抵减了项目部的预征税额。即公司本级计算交纳附加税费是,即预征税额抵减的部分不需要计算交纳附加税费的。
(3)由此可见,项目部交纳的附加税费和公司本级交纳附加税费计算基数不同,因此,项目部交纳的附加税费不能回公司本级进行抵减,而是通过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少附加税费计提基数的方式进行的。
【问题2】
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签总分包合同,跨省承接项目,总分包双方是否都要全额在当地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只总包方缴或双方按差额缴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因此,总分包承包模式下,总包方应设立局指或代局指,分包方应设立项目部,其局指、项目部时分属于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各自按经营收入0.2%按月或按季建筑服务发生就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不能单独一方预交或者差额预交。
【问题3】
社会投资人以现金入股项目公司,占股30%,但放弃项目公司管理权(类似明股实债)。项目公司以一定回报率的股权维持费方式支付给社会投资人作为股权回报。合作期满,对股权本金进行回购。社会投资人收到该股权维持费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答:(1)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其中提到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问题中以现金入股,并收取固定回报的,实质属于贷款服务的范围,收到的固定回报收入的应按6%税率交纳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入总额中包括利息收入,因此,题中收到的固定收益的回报应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计算交纳所得税。
【问题4】
集团公司之间的统借统贷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免税范围?若属于免税范围,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需要哪些资料,如何办理?在属于免税的情况下,如何开具发票,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答:(1)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①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②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2)判断集团公司与子公司资金往来是否属于统借统贷业务,一是明确资金来源是金融机构,不能混合企业自有资金或沉淀资金;二是明确对下贷款利率不能高于同期贷款利率。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符合统借统还的免税政策。
(3)符合统借统还免税范围的,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减免税备案表》、统贷统还的借款合同等资料
(4)开具发票的情况为:如果符合免税政策,应该以银行的利息凭证为资料,集团公司应向各下属单位提供利息凭证及利息分割单。如果不符合免税政策的,根据当地税务规定,自行开具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利息发票。
【问题5】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业务宣传品视同销售按17%吗?
答:(1)业务宣传品,如果属于业务宣传范围发生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企业在购进过程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17%;
(2)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业务宣传品对外免费发放的,应当视同销售,如果发放的是货物的应按货物适用的税率17%计算交纳增值税,如果是图书、报刊杂志方面的,则按其适用的税率13%计算交纳增值税。
【问题6】
一般计税项目在收到专用发票180天内必须认证抵扣,如果提前收到材料发票,过了抵扣期限还不能给业主开发票怎么办?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应注意不是收到专用发票的时点,而是开票之日起180天。
(2)如果提前收到材料发票的,应及时认证抵扣,账面确认进项税额,如果工程项目一直未给业主开具发票的,相当于形成留抵税额。以后期间再行抵扣。
【问题7】
公司对外出租机械设备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全部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额人发生有形动产租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公司对外出租机械设备如果该设备或者租赁合同是在租赁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经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对外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或者符合上述两种情况,但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的。均应按17%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8】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电子发票能不能入账报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使用。重点做好开票量较大的行业如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等行业增值税电子发票推行工作。
因此,取得了增值税电子发票可以入账。
【问题9】
如果项目有甲供料,但合同价款不含甲供料费,是否可以采用简易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因此,工程项目中包含甲供材事项,就可以符合政策的要求,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问题10】
目前的人工,机械加辅料分包方式是否需要分开提供发票,直接提供建筑业增值税发票入帐可以吗?
答:(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因此,对于工程项目中包含人工、机械加辅料的模式不属于清包工模式。营改增后此类业务需要按11%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因此,如果项目对此类分包业务存在甲供材、甲供设备、甲供动力费用等事项的,劳务分包商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3)对于题中提到分开开具发票的情况,即机械租赁业开具17%税率开具发票,而对于含人工费、辅料等属于清包工模式可以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但存在将建筑服务拆分为对外机械租赁与清包工业务,项目部取得这样的发票再进行抵扣进项税额的,存在涉税风险。
【问题11】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此三级科目什么情况下使用?
答:根据《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在试点期间,提供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应税服务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目前“营改增递减的销项税额”主要用于一般计税方法下进行差额纳税的事项,如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时,可以抵减的土地价款部分应计入本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