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7月6日《天扬微课 |简易计税老项目增值税会计核算》老师语音进行问题整理。登陆www.tianyangtax.com可查看全部视频课程内容。
【问题1】
简易计税老项目收到劳务11%的专票或其他业务类型的专票,应如何处理及如何记账核算。
答:简易计税老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收到的劳务分包的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或其他业务类型的发票,其账务处理如下:
(1)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认证后将票面的税额直接记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等成本费用类科目,纳税申报表中填列至附表二(进项税额明细表)中第四部分“其他”中第35行“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示了认证发票情况;填列至第三部分 “待抵扣进项税额”第62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栏次。这次模式下需要准备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台账,其次这栏次的余额一直保留。
(2)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认证后将票面的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然后在将进项税额做转出,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纳税申报表中填列至附表二(进项税额明细表)中第四部分“其他”中第35行“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示了认证发票情况;填列至第2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账面进项税额专栏一致;然后填列至第7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与账面进项税额转出专栏一致。
【问题2】
工程预付款是否给发包方开具发票,如果不开发票,收到工程款是不是要开收据,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方:预收账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这样对吗?纳税申报表中附表二中“销售额”如何填制?
答:根据财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收到工程预付款属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确认销项税额。
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开票处理:
(1)收到预收款时开具发票,填列附表一时,按开具的发票类型填列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或者“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
(2)收到预收款时未开具发票,填列纳税申报表时,填列至“未开具发票”销售额中正数,然后在后期收到计价开具发票后,收回的工程款中要冲减前面收到预收账款时,账面核算分录:
假定,项目部5月份收到工程预收款111万,5月份已确认销项税额11万,7月份收到计价批复333万元,
借:应收账款 222
预收账款 111
贷:工程结算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
其他应收款 11
纳税申报时,5月份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销售额中填列100万元,销项税额11万元;7月份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销售额中填列-100万元,销项税额-11万元,将开票金额合并填列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其他发票”中。
【问题3】
项目部对外协队伍的工程结算单上,如果扣除外协队伍的超过设计量的材料费,要不要视同销售给外协队伍开具发票?相应的账务处理怎么做?谢谢!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项目部转扣超耗材料属于增值税销售业务,按17%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应该向劳务队开具发票,如果对方不需要,也可以不开具,但必须是要按扣减当期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确认销项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问题4】
新项目还没有确定下来是开什么发票,有部分甲供材,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吗?如果简易计税开的专用发票要怎样转出呢?现在还不能确定计税方法就要开一些报销或供货的发票,新项目一时半会又不能回款。选择开什么发票比较合适呢
答:根据财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向含有甲供事项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需要提醒的是要与业主协调问题,如果业主要求提供11%税率的发票,那就只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了。
如果确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认证后确认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第二种直接填报为本期认证但本期抵扣,账目不作进项税额
如果现在不能确定计税方法的,应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因为如果以后确定为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不收到专票,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则可能形成进项税额方面的损失;如果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进项税额,如果一直未收到款项,相当于未到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无销项税的发生,前期认证抵扣的应作为留抵税额。
【问题5】
请问如何差额开票?差额开票票面上显示的增值税税额是多少?如果分包发开票111万(其中税额11万),我单位对业主开票1000万,需差额开票,我单位开具的发票票面是显示1000万吗,税额是1000/1.11*0.11=99.10万吗?我们实际缴纳税款99.1---11=89.1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差额开票票面税额显示的是计税部分收入对应税率计算的税额。比如劳务派遣义务总价为100万元,其中代收代付的工资福利保险的为80万元,管理费用部分为20万元,差额征税模式下,开具差额征税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为80+20÷1.05万元,税额是20÷1.05×5%万元。
但是建筑施工企业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差额交税,但是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以案例中施工企业开具的发票票面是显示1000万吗,税额是1000/1.03*3%=20.13万元
【问题6】
新项目业主不能确定开什么发票,选择什么计税方法,但是要开一些发票报销,现在该怎么做呢
答:如果现在不能确定计税方法的,应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因为如果以后确定为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不收到专票,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则可能形成进项税额方面的损失;如果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进项税额,如果一直未收到款项,相当于未到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无销项税的发生,前期认证抵扣的应作为留抵税额。
【问题7】
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有分包,给甲方开发票,是全额开票还是差额开票?什么情况下差额开票?差额开票如何核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全额开票差额交税。
假定,A工程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本期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103万元,同时本期收到劳务分包方发票92.7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3
贷:工程结算 1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92.7
贷:应付账款 92.7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7
贷:应付账款 -2.7
【问题8】
简易征收的老项目,有大量的甲供材料,该怎么给业主开计量发票?计提地方附加税是按销项税额计提,还是按销项减进项后净额计提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甲供模式下,如果合同总价中不包含甲供,也就是说销售额中不包含甲供,因此,营改增后,对于甲供工程,施工方销售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材料款,也不向业主开具发票。
如果甲供是包含在总承包合同中,则计价总价中包含有甲供材,应向业主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但这儿需要注意业主收到发票在计入在建工程时,是否重复入账?)
计提附加税费是以应纳税额为基数,而不是销项税额。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讲,项目部应按预征税额为基数计提附加税费。法人机关本级以应纳税额为基数计提附加税费。简易计税方法的预征税额与应纳税额基本一致,因此,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工程项目在施工按预征税额交纳预征税额,机关本级不需要补交税款,也就不需要在本级补交附加税费。
【问题9】
项目上预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能否回公司汇总时抵减呢?计提附加的法定依据是否包括预缴的增值税?老项目简易计税下分包款如果是个人能差额征税吗?
答:营业税金及附加不能回公司抵减。项目部应按预征税额为基数计提附加税费。法人机关本级以应纳税额为基数计提附加税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预征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对于分包款要求取得合规票据即可,并没有对分包商的组织性质作出要求。
因此,如果个人分包能在施工当地代开了增值税发票的,可以抵减当期销售额。
【问题10】
请问ppp 项目收到政府补贴款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没有相关的优惠或者减免文件
答:参与PPP项目的建筑企业通常还会取得不少其他类型的收益。一种是在项目公司层面可能会取得政府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建筑企业如果成为项目公司的投融资方,则可能取得项目公司支付的股息(通常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利息(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如果项目运营期内或者项目结束后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实现退出,则取得股权转让收入(通常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如果收到的是以贴息、财政返还、土地开发收益补贴等形式给予的政府补贴。属于政府补助,不交纳流转税,需要计入营业外收入,交纳所得税。
相关的优惠或者见面是应该与PPP项目本身是否属于减免税收优惠的范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