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6月29日《天扬微课 |一般计税的工程项目增值税申报表如何填列》老师语音进行问题整理。登陆www.tianyangtax.com可查看全部视频课程内容。
【问题1】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按成本价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上述政策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
具体的免征手续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准备。
【问题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确认时间如何协调?税会差异的时间性差异应如何反映?未确认会计收入,但根据税法规定已经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如何进行核算? 请分别用分录介绍一下
答:由于建筑服务在会计上的收入的确定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按照完工百分比进行确认的,而增值税是根据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其本身存在一定的差异。
比如在财务上收入确认后,还没有符合纳税义务的条件时就不确认增值税额
我们举一个一般计税下的案例:
会计收入月末(季末)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形成以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收入和成本都是不含税)
月底或季度末,收到业主对工程项目正式批复计价单据,按业主结算总金额处理,形成以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此时是含税金额)
如果有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事项发生,如开具发票或按规定应该收到工程款时: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工程结算-增值税(红字)
所以财务上的收入和增值税上体现增值税按两条线进行处理。
【问题3】
甲、乙共同建设一个政府性质的项目,项目分两块主体工程,地铁和高铁,丙作为代建单位,与甲、乙签署代建协议。而我们是与丙签署总包合同,资金分两部分下拨,甲方是直接下拨给我们,而乙方是由代建单位下拨给我们。现在代建单位要求我们把发票开具给甲和乙,合同里有条款约定也是要开具给甲和乙,请问这样在税务管理方面可行吗?
答:从你的描述看,你们单位是和丙签订合同,其发票和资金的往来应该是在你们两个单位之间发生。所以建议捋顺关系,发票由你提供丙,丙支付你公司款项,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问题4】
老师,我们公司目前全是简易计税的老项目,机关5月份的进项税能留抵到什么时候。假如9月份中标了一个一般计税的新项目,那么机关5至8月份的进项税可以在9月份抵扣吗?假如销项大于进项可以一次抵完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2点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5-7月只有简易计税的老项目,发生的期间费用和固定资产等全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如果9月有了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是专用于简易老项目的,可以在和老项目共用的次月,按照资产净值和适用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于机关发生的费用,需要根据一般计税方法下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另外对于进项税额的留抵问题:留抵的进项税额可以在企业以后期间抵减销项税额,直到抵减为零。
【问题5】
营改增以后国税局的通用机打发票还可以用么?
答:在营改增后,按照税收管理规定使用不同种类的发票:(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不含税销售额月超过3万元或季度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不含税销售额月不超过3万元或季度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
所以,对于建筑企业取得的通用机打发票应该是从规模较小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是可以正常入账。
【问题6】
简易项目取得专票,不认证,税费直接进成本,滞留票会有什么后果,可以这样操作吗?
答:简易计税项目取得的专用发票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减,但如取得专票不认证,会形成滞留票,给企业带来税务稽查风险。
对于取得的专票有两点建议: 一是尽快联系供应商更换成普通发票,二是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更换,可以进行进项认证但不做抵扣处理。
【问题7】
同一异地施工项目有三个跨县区施工场所,请问在哪个施工所在地税务局预缴,怎么划分比例,规避扯皮现象?
答:对于跨多个县区的项目,建议到县区上一级的市国税局进行沟通,从市国税局层面统一安排,指定某一个县(区)进行预缴,目前这个工作的协调还是比较容易做到的。
【问题8】
简易项目下专业分包是不是可以像营业税一样抵减?具体怎么操作!
答:建筑企业跨县区的服务分建筑服务地的预缴环节和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环节。
简易计税项目的专业分包在取得对方发票的情况下可以在预缴时候抵减。计算应预缴税款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3%的征收率计算。
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简易计税项目纳税申报环节在没有其他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只是履行纳税申报手续即可。
所以简易项目下专业分包是可以像营业税一样抵减的。
【问题9】
三流一致问题,银行账户可以用公司所属项目部银行账户付款,受票单位是公司法人名称,购进材料,物资,设备,劳务也是供给项目部了,那合同签订我们由项目部签订,由项目部盖章,合同中注明一下开专票我方名称为我公司法人名称,应该也没啥问题吧?
答:(1)在实际工作中,合同的签订均有法人单位签订盖章;
(2)对于由项目部银行账户付款的问题,根据国税总局5月26日总局视频会议政策问题解答,对于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纳税人购进材料、物资、设备、劳务或服务,只要其购买的货物、劳务或服务符合现行规定,无论是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支付,都可以抵扣进项税。
从会议精神看,由于购买方付款账户的不同不会造成进项税抵扣的障碍,所以可以用所属项目部银行账户付款。
【问题10】
5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缴纳增值税以计价金额为准还是拨款金额为准。预付款需不需要开发票,要是开发票如何避免进项税不足的风险?
答:缴纳增值税应该以纳税义务发生后,具体到建筑企业,第一是在收到预收款后应该以收到款项的金额为基数缴纳增值税;第二在过程中应该以提供服务并约定收到款项的金额为基数缴纳增值税;第三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应该以发票开具金额缴纳增值税。
收到预收款的时点按规定已经发生纳税义务,此时最好纳税和开票一致便于核对。
进项和销项的配比是应该做到事前的筹划安排,做到应抵尽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