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6月8日《天扬微课 |“营改增”后建筑工程如何进行合理分包》老师语音进行问题整理。登陆www.tianyangtax.com可查看全部视频课程内容。
【问题1】
原劳务分包单价假设100元,包含人工费机械费辅助材料费管理费利润税金,营改增后100元是否要拆分每种费用多少钱?是否施工单位直接可以开100元增值税发票?
答:(1)营改增后劳务分包价(单价和总价)应实行价税分离,将不含税净价与增值税税金分别计列,具体税金金额要根据承包模式结合分包商纳税身份确定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计算。
(2)分包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总额应等于项目部给其计价的总额,应该按不含税金额和税金分别填写。
【问题2】
营改增后发包方能给专业分包方,劳务分包方代扣代缴税金吗?
答:营改增后,发包方不能替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代扣代缴增值税,分包商自行到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
分包商应按照自身纳税身份给项目部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应到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应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3】
建筑业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针对分包款是怎么界定的,满足什么条件的分包能扣除?比如能提供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增票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且保持的三流一致的能扣除,其他的不能扣,还是什么情况?
答:差额纳税的分包款仅指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款,并且需要有相应合法合规的缴税凭证,比如分包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包款的增值税发票遵循发票的管理规定,比如开票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是否一致,票面工程内容与约定的经济内容是否一致,票面列示的工程价款金额是否与实际经济业务一致,票面税率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发票备注栏必须列明建筑劳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以及所在项目部名称等。
【问题4】
劳务队或施工队是否按照挂靠的法人来认定纳税人?施工队能否认定简易征收?
答:首先劳务队或施工队挂靠资质从项目部分包工程,属违法分包行为,存在法律风险。如果单从增值税缴税来说,分包商应该按照同项目部签订合同主体来认定纳税人。
施工队简易计税的认定方法,应该按照施工队提供建筑服务的类型,比如是否清包模式、甲供工程、老项目等,或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等来进行认定。
【问题5】
子公司下属专业公司与子公司项目部的结算在营改增后,是否可沿用原来的内部结算模式?
答:子公司下属无税务、工商登记的专业公司和项目部均是同一纳税主体下的分支机构。
营改增后,专业公司与项目部之间不存在互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事,他们之间可以沿用营业税下的内部结算模式,但是内部结算价中应将纳入子公司核算的进项税项剥离出来,不包含在内部承包价中。
【问题6】
请问老师:如无施工许可证,总包合同也中未注明具体开工日期,合同条款只表明以现场实际开工日期为准。是否能够以业主批复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来认定来认定老项目?
答:增值税简易计税老项目的认定依据是施工许可证或施工总承包合同注明的工程开工日期,如无施工许可证,就按合同约定日期进行认定,开工报告日期就是本事例提到的合同约定日期,可以按照业主批复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来认定老项目。
【问题7】
我们按老项目简易计税征收方式收的专业分包普票,发票抬头是我们法人单位,发票上需要备注项目名称吗?
答:本事例提到的专业分包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备注项目名称。
【问题8】
购进钢材100万,进项税为17万,施工队丢失材料损失5.85万,丢失材料扣款是否会引起视同销售呢?
答:对于项目部来讲,转扣施工队的材料款属于销售行为,需要给施工队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施工队来讲,由于其丢失材料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该部分材料进项税额不能抵减施工队的销项。
【问题9】
项目部代发分包队伍农民工工资是否属于三流不一致?
答:目前各级均要求总承包方代发分包商农民工工资,尤其是今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明确指出“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故项目部代发分包队伍农民工工资是有相关政策依据的,不属于三流不一致。
【问题10】
我们是简易征收项目,营改增之后开具普票的抬头还可以开到项目吗?项目跟供货商签订合同,营改增前发票可以开到项目部,现在是必须以公司名义重新签订合同还是开到项目也可以?
答:项目部作为公司派出机构,代表公司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发票抬头可以开到项目部,但是需要跟国税部门沟通后确定,若国税部门不同意,就应该将发票抬头填写为公司全称,那么签订的合同也应该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