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5月25日《天扬微课 |论建筑业税务风险管控》老师语音进行问题整理。登陆www.tianyangtax.com可查看全部视频课程内容。
【问题1】
施工企业的专票一般都在施工过程中针对对应的业主开具,产生销项税额,那么机关办公用品,油品的采购等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项目发生的销项税额?
答:这个问题我首先回答的是可以抵扣,但是根据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是要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机关采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机关进行抵扣,但是月末要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作转出处理。
【问题2】
请问项目部房屋租赁合同开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税率是多少?乙方是当地的矿场,独立的法人。
答:房屋租赁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如果出租方选择了简易计税方式,则适用税率为5%。如果出租方选择了一般计税方式,则适用税率为11%。
【问题3】
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公司名下一项目于4月30日前取得开工证,目前正在施工,完成工程量约2000万元,但目前尚未支付工程款,施工方也未开具发票。此项目由于地价较高,我公司想采用一般方法计算增值税,公司已进行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问题:在4月30日前已经完成的2000万工程量在取得进项税票的情况下可进行进项税抵扣吗?如税务局认为不能抵扣,那税务局如何来界定?工程计价单可由施工方编制,时间上并不明确。
答:在4月30日前已经完成的2000万工程量实际上属于缴纳营业税的业务,应当缴纳营业税。如果4月30日前应当缴纳营业税的业务,在5月1日后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进项税抵扣,我认为这其实就是施工单位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虚抵了增值税,因此已经完成的2000万工程量不能抵扣进项税。
税务部门会以4月30日来划定两个税种的界限,按照36号文的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因此,税务局会让施工单位补缴营业税。
【问题4】
子公司用总公司资质中标的在建项目,营改增后需与总公司签分包合同的,对合同签订时点有要求吗?是只签4月30日后剩余工作量还是要签中标全部金额?
答:这个问题实际上属于资质共享项目营改增后业务处理的问题,对于总分包合同的签订时点问题,我认为应该在4月30日前就可以了,并且在合同上明确具体的开工时间为4月30日前。
关于总分包合同签订金额的问题,我们也曾经探讨过两个金额的利弊,我在这里和大家共同交流一下,供大家参考。
首先从缴纳印花税的角度上说,中标金额缴纳的印花税肯定要比按照剩余工作量计算缴纳的多,所以选择按照剩余工作量的金额比中标金额有利。
其次从国税后续管理上说,对于中标金额与剩余工作量的差额,国税部门是否会在稽查过程中要求分包单位提供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可分包单位提供的完税凭证全部都是总包单位名称,国税部门是否会认为分包单位漏缴了营业税。
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说选择按照剩余工作量的金额比中标金额有利。从以上两个角度考虑,按照剩余工作量签订总分包合同比按照全部中标金额签订要更加合理、经济一些。
【问题5】
增值税是价外税,在填报损益表时,是不是不应该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填列,而应该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费"中填列。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只填列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吗?
答:过去的营业税是价内税,计提的营业税直接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不影响工程结算数。而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是要从工程结算中分离出增值税的,两个税种在核算方法上是有一定区别的。
因此,在填报损益表时,增值税是不应该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填列的,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费"中填列。但是增值税产生的附加税费是要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问题6】
一般纳税人,老项目,简易计税,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请问:当地国税说他们代开专票是否正确?
答:当地国税代开专票不正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53号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的规定,办法中所称的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而我们建筑服务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按照这个文件规定应该回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由国税局代开专票。
【问题7】
一般纳税人,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请问:当地国税说他们代开专票是否正确?
答:这个问题和上面那个问题其实是一样的,这里我就不重复了。
【问题8】
如何理解建安合同是否是预收款方式的合同?“目前电力建安合同结算付款条款是:在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预付款保函后甲方支付合同额的5%-10%的预付款,每月按工程进度结算,当进度款支付到合同额一定比例后开始扣回预付款。”这样的合同能算按预收款方式收款的合同吗?
答: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关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学员提出的电力建安合同结算付款条款中也明确了甲方支付合同额的5-10%的预付款,结合36号的规定,这个合同也是适用预收款方式的合同。
【问题9】
挂靠项目在五一后未完工怎么办?
答:这个问题实际是和第四个问题有一定的关联。前面我已经说过的,我就不复述了。
在签订总分包合同后,总分包单位还要做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分包单位要开设银行账户,保证三流一致。
二是总包单位要建立核算账套,编报决算报表,以保证确认的收入与增值税开票收入保持一致。三是总分包单位要在施工所在地办理预缴税务登记,在机构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税务登记。
【问题10】
销售企业收到住宿费和培训费是否可以进项税抵扣?
答:根据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列举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未包含住宿费和培训费不得抵扣,因此销售企业收到的住宿费和培训费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但是如果是以单位名义取得,实质上是个人消费的住宿费和培训费,则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销售企业如果抵扣了,则存在虚抵的风险。
【问题11】
甲供材的项目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甲供占合同总额的比例有没有规定,只要有甲供,就可以适用选择的规定吗?
答:根据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6号文对甲供占合同总额的比例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之前,我有机会听了一下国税总局的内部培训音频,其中就谈到了甲供比例1%和99%的问题,国税总局解释的就是只要有甲供,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问题12】
我公司目前有一项目:前期已经签订合同并开具外经证,也到外出经营地的主管税务局备案登记了,16年年初已经开具了建安发票,但是由于业主原因,此项目需重新走公投程序,时间上肯定是在五月一号之后了,这种情况下是认定为老项目还是新项目呢(施工许可证未办理)
答:按照36号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各地在具体操作中,对老项目的界定比36号文的规定稍微有所放松,比如说总监理工程师的开工证明也可以视同老项目的认定条件,有的地方甚至放宽到只要能提供开工在4月30日前足够的证据即可。
因此,我认为这个项目在4月30日前已经办理了外经证,在主管税务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且开具了建安发票。基于此,我认为这个项目应该是可以认定为老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