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4月13日《天扬微课 | 五一营改增,建筑企业跨区域经营,税怎么交?》老师语音进行问题整理。登陆www.tianyangtax.com可查看全部视频课程内容。
【问题1】
老项目采用简易征收,5月1日前分包方没有开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未开发票的那部分该怎么处理?
答:5月1日前分包方未开票的部分在营改增后应根据劳务分包类型开具增值税发票,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清包模式的劳务分包,可以按简易计税法交增值税,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
②专业分包模式的劳务分包,可以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
③含有甲供材料或者甲供设备的项目,可以按简易计税法交增值税,可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施工企业取得分包方提供的发票后,可以在预缴增值税时执行差额征税。
【问题2】
营改增开始前,如何清理财务账面挂账的递延税金或者应交税费,我们项目工程结算大于财务确认收入,应交税费借方400万左右,请问营改增之前怎么处理此类业务?
答: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应该将账面营业税予以清理,以上问题是由于应交营业税的贷方数字是按照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确认,借方数是按照实际缴纳数确认,项目部存在超计价情形造成了目前账面是借方余额,所以在营业税制下,对于先开具发票的应该先交税。
同时,对于营业税的清理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营改增之前已经取得了业主的批复计价,但尚未向业主及时开具发票也未缴纳营业税的,根据营业税规定,营业税制下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应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取得计价批复属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应该缴纳营业税。
【财税〔2016〕36号】规定营改增前需补交的营业税,应在当地地税机关补交。同时需要注意,对于未开票的部分,如果在5月1号之后需要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对于已结算未开票部分的工程量,在营改增之后可能会同时面临国税和地税的双方面交税的风险,所以建议大家在营改增之前,对账面的工程结算与对应的应交营业税之间形成的应交营业税,核对是否存在差额。争取在营改增之前将欠缴的营业税及时开票交税,避免营改增后面临营业税和增值税双重的税务稽查风险。
【问题3】
单位租用个人场地能否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专票?税率又如何确定?
答:对于自然人出租场地,也就是说出租的是经营用房的,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不动产经营租赁业5%的征收率;
对于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若出租方是个体工商户,以上两种方式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4】
子公司参建项目或托管项目,分部是否要给局指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要开票,局指收到分部开具的发票,局指可以抵扣吗?
答:对于子公司参建项目或托管项目分部在营改增以后,需要给局指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时以所属的工程公司向集团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局指收到分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差额预缴增值税汇总到集团公司本级后,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5】
营改增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发票是在当地税务局代开,还是总机构开?还需要外经证吗?
答:①【财税〔2016〕36号】规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企业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由总机构自行开具发票。
因此营改增后不会由地税局代开发票,应由施工企业机构本级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②营改增后项目部仍需要办理外经证。项目部需要凭借外经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征税额。
【问题6】
营改增之后借用局资质的项目,如何处理?如果资质使用的子公司给局开发票,在所在地预交2%时是局名义交还是以子公司名义交?
答:①这是一个关于资质共享的问题,营改增之后借用局资质的项目需要做如下处理:
对于局机关需要自行建造核算相应的收入、成本、增值税的税金以及附加税,需要局机关这一级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局指已收到的业主计价款与取得对下向项目部分批计价后的差额向施工当地预缴增值税。
②资质使用的子公司给局指开发票,该由子公司按2%的预征率来预交。
【问题7】
挂靠企业的部分老项目工程、在建项目,原来没有成本核算,在5月1日后如何进行增值税的衔接?
答:挂靠企业的部分老项目工程在建项目原来没有成本核算,营改增后进行增值税的衔接方法如下:首先需要通过双方签订分包合同,也就是被挂靠企业要与挂靠企业之间签订合同;然后挂靠企业向被挂靠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被挂靠企业要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形成一个增值税的链条。
因此,被挂靠企业的收入就是业主的计价金额,成本就是挂靠企业的分包成本;挂靠企业的收入是被挂靠企业分过来的分包收入,成本就是施工中实际发生的建筑成本。需要注意的是,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是不符合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的,风险较高,所以营改增以后应该避免挂靠模式的存在。
【问题8】
营改增后地材发票和抵扣会有什么样的变化?会不会像农副产品一样按13%抵扣。
答:营改增后地材发票的抵扣,不会像农产品一样计算抵扣,地材发票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由自然人提供的地材,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施工企业收到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②由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商贸企业提供的地材,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个体工商户性质的供应商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③由销售自产砂石料的沙石料厂如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企业收到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砂石料厂作为地材采购的供应商,这样对于地材的抵扣比较有利。
【问题9】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合同中注明了计划开工日期或开工日期暂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可以界定为老项目吗?如果不可以需要怎么办?另合同中约定依据监理人指令的出具监理人开工令可以吗?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2001年7月4日修正发布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此类工程开工的前提是已经有了经批准的开工报告,而不是施工许可证。
因此,开工报告可以作为老项目的认定标准,同时遇到此类问题时,应税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前沟通,避免双方存在争议。
【问题10】
一但选择了简易征收方式,公司所有业务都按简易方式征收,还是允许有其他项目进行一般计税方式征收?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从目前政策判断,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应该是以项目为单位进行选择,而不是以公司为单位进行选择。
以下三种提供的建筑服务方式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
第一种,一般纳税人以清包模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第二种,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种,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由此可见一般纳税人可以兼营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两种方法同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