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4月6日《天扬微课 | 刘晶昕:营改增后,新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是怎样的?对工程造价有何影响?》老师语音进行问题整理。登陆www.tianyangtax.com可查看全部视频课程内容。
1、请问老师,营改增后,工程计价含不含税?
答:回答这个问题的过程,大家需要搞清楚两个概念。
首先【建办标〔2016〕4号】所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调整的文件中指出,工程计价是含税的;其次“营改增”后工程计价所含的税与营业税下所含的税不是同一个概念,营业税下所含的税是应纳税额,增值税下根据价税分离的调整方案,所含的税是销项税额。因此工程总价是含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的。
【财税〔2016〕36号】指出,符合老项目条件的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那么对整个工程计价来说,应该也是含简易征收的增值税,所以含税的角度有两个,一个是包含11%的销项税,一个是包含3%的简易征收税率,都是含税的。
2、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12%的附加在报价里哪里体现?
答:附加税费在“营改增”与工程造价计价的过程中的确是一个麻烦的问题。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课题组提出的将其放在企业管理费中;另一种是各专家提出将其放在费率计算表销项税之后。
两种方案各有利弊,如果放在费率表的增值税销项税之后,附加税费的基数取定就有问题,因为我们无法确定进项税额,就无法得到应纳税额。除非是通过工程造价的计价软件来计取进项税额,从而得到应纳税款,然后计取附加税费,否则很难确定。
如果放在企业管理费中,附加税费率加在企业管理费率中,借鉴合同印花税的处理方式可能比较好。附加税费到底应该放在哪里目前还没有定论,要等待建设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做出具体的规定。
3、老师好,请问甲供料到底是对施工方有利还是对业主有利?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可知老项目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或者简易征收。这种情况下就意味着甲供料会碰到两种情况。
现在按照两种方法分别讨论,甲供料对业主方有利否。
首先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也就是价税分离的方法来讨论。根据价税分离,甲供料如果是117万的钢筋,那么对于业主方来说,付出去117万价款,得到17万的进项抵扣。
如果是乙供料的话,付出111万价款,得到11万的抵扣,那么从这个层面上来讲,对于甲方而言并不一定愿意做甲供料,因为不管从现金流的占用,还是整个时间价值来说,甲供料对业主方都没有好处。当然是以截止目前的文件为准,尚没有文件规定甲供料一定要计入乙方的销售额的前提之下。
【财税〔2016〕36号】指出,甲供料理论上可以采取简易征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甲供料对施工方和业主方会带来什么样的变化呢?
如果项目选择简易征收,甲供料的话甲方可以拿到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但如果是乙供料的话,就拿不到这样的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业主方而言,可能更多的会采用甲供料的形式。按照目前的文件,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两种方式将会存,会给整个甲供料带来一个比较大的困惑。
目前我们还是翘首以盼,希望建设管理部门有好的细则出台,对大家有引导作用。
4、材料费如果是“两票制”与“一票制”对项目有什么样的的影响?
答:材料费“两票制”与“一票制”的一个根本原因是在于材料的原价的税率可能是17%,运输费税率是11%,两者的税率不同。
由于组成定额的材料价格既包含的材料原价也包含了运输费,所以如果在价税分离方案下对工程造价计算,对于组成工程预算价格里的材料价格,就必须要分两块进行讨论。
那么未来在项目实践当中,到底是实行“两票制”还是“一票制”,将会导致整个材料除税方法的不同。
5、请问为什么增值税税率由11%下降为6%,施工企业反而税负增加?
答: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课题组得出了一个非常有趣的结论,建筑业11%的增值税率不能再往下降了。基于这样的一个结论,就这个问题做一个比较详细的解答。
目前建筑业的销项税率是11%,而采购原材料、大宗材料很多都是17%,这样的话就有6%的税率差。
我们举个例子,如果一个100万的项目,其中有70%是原材料,70%的原材料假设是17%的税率。就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果,17%*70=11.9%。如果是11%的增值税率,那么还留抵了-0.9%。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交给税务局的税应纳税额是零,但是企业亏了0.9%的情况。
正因为增值税的这样特性,所以设想一下,如果把税率降到8%,那么这就意味着企业需缴纳的税金应纳税额还是零,但是实际的留抵税负是3.9%,这样的话已经超过了营业税下3%的税率。
如果再进一步把税率调到6%,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的应纳税额还是零。但是这个时候留抵税负已经变成了-5.9%。而这个5.9%是拿不回来的,当然理论上在下期可以抵回来。
但是假如这个企业是钢结构,生产厂商在这种情况下原材料占比非常高,那它永远拿不回来这5.9%,那么实际税负只会造成比营业税的3%还要高许多。
所以正是因为增值税的这个特性,我们课题组才提出增值税税率不宜再降低,如果再往下降的话,施工单位反而税负增加,这和长期留抵的现象是有关系的。
6、企业管理费率在营改增后,应如何确定?
答:随着价税分离方案的实施,除了原定额里面所包含的材料、机械等所有的东西都要除税,包括管理费也要除税。在这种情况下就有一个问题,管理费率到底是如何进行调整的。
那从研究结果来看,管理费率的确定有两个方面的要素:
第一方面是企业管理费计税基数要除税,所以通常情况下基数会变小。
另一方面企业管理费本身也包含进项税,这部分也要除税。所以企业管理费的确定要从基数的除税比例和本身所包含的进项税的比例之除法,才能得出一个新的企业管理费的费率。
根据此方法得出的企业管理费的费率,和原来营业税之下的企业管理费的税率水平相当,但是费率的数字的不一样。
7、老师好,请问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对项目的影响是什么?
答:【财税〔2016〕36号】明确提出,新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对工程造价来说可能会有一些影响。因为目前的划分方法都是财税部门根据财税征收的要求进行划分,在时点之前和时点之后征收的方法不同,所开具的发票不同,这对征收没有问题,但是对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会带来较大的问题。
举例来说,按照文件的规定,某个项目经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合同签订的时间都是在4月30号之前,但是合同记载的开工时间是在5月1日之后,那么按照文件的规定,这个项目就属于新项目。这时按照规定应该适用于价税分离的方案。
原来招投标中标合同金额都是按照营业税下的方式来确定单价。这样就产生了问题,如果该合同不按照新的价税分离的规则,那就是违反了【财税〔2016〕36号】文。
如果把原合同的单价进行调整,那是不是属于违反合同法的范畴,那该合同价款到底如何进行调整,其实对工程造价行业来说是比较重要的问题。
目前由于还没有细则出台,还是以【财税〔2016〕36号】为准,以后若有新规定,则以新规定执行。
8、外购砂石料无票不能抵扣怎么处理?
答:外购沙石料无票不能抵扣。无票不能抵扣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开不出发票。那么这个情况目前是不存在的,因为作为一个个人也完全可以到税务局去代开发票。
第二种情况是可以开票,但是施工方不要求开票。所以施工队可以获得利润,在营业税下是完全成立的,但是在增值税下是不成立的。
对于正规的施工企业来说,只要有正常财务制度,没有发票这件事情其实,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所谓的没有发票可能是更多的采用另外一种形式。这种情况在增值税下已经属于很明显的违法行为,在增值税的管理条件下可能会获刑,这个和发票管理的严度和力度有密切的关系。
9、营改增后,不含税工程造价中是否包含直接费中的施工组织措施及技术措施费?
答:按照目前价税分离的方案,不含税工程造价中包含直接费中的施工组织措施及技术措施费是指原来营业税下计价规则中,把所含的进项税额掉。
原来的直接费中因本身含有施工组织措施及技术费,所以不含税的工程造价当中也应该包含这些内容,只不过包含着这些内容为不含进项税额的费用。
10、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报价能否统一成不含税报价?
答:按照目前工程计价的规则和习惯,工程造价的报价是包含税金的总价。
另外由于建筑行业的定价机制有别于其他行业,因此如果统一成不含税报价,那未来开给业主方的一张发票到底按什么来开,这个可能会有问题。工程总造价按已含销项税额的总价来列,可能更合适一点。
因此建议整个报价还是以含税价格形成会好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