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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个成员 45个话题 创建时间:2016-09-07

【答疑集锦23】集团公司直管工程项目部营改增财务处理衔接操作实务范例部分

发表于 2016-09-30 4712 次查看

本文依据9月21日《天扬微课 |集团公司直管工程项目部营改增财务处理衔接操作实务范例部分》老师语音进行问题整理。登陆www.tianyangtax.com可查看全部视频课程内容。

 

【问题1】 

 

我们跟机场签订合同,项目最终建设方是铁投。机场是代建单位。机场拨款给我们,但是机场让我们发票开给业主,这种操作可行吗?是否违反了三流一致呢? 

答:本题回答三点:

第一,所谓“三流一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第二,根据题目描述,建设方是“铁投”,代建方是“机场”,施工单位是“我们”,机场拨款给我们,但是机场让我们发票开给业主,我认为,签订三方合同,或者“我们跟机场签订合同”中明确工程款和发票开具条款,这种操作可行。

第三,根据题目描述,“但是机场让我们发票开给业主”,请注意这里的“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具体政策执行口径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回答内容仅供提问学员参考。

【问题2】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要出示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要出示哪些资料,税收政策发生了变化,新政策从9月1日起执行:

9月1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9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8月18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问题3】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这个问题借鉴《湖北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来回答。

湖北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指出,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上述政策供参考,具体政策执行口径请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问题4】 

局项目部对参建子公司计价结算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局项目部对参建子公司项目部计价结算时:

参建子公司项目部应当按扣除增值税后的金额,借记内部往来-局项目部,贷记“工程结算”、“待确认销项税额”。

局项目部按对参建子公司项目部内部计价中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内部计价/(1+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确认内部往来。

此外,从资金支付角度,局项目部对参建子公司项目部计价金额,作为控制拨付工程款依据。

【问题5】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计价结算时,如果开累工程结算金额小于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如何处理?

答:如果开累工程结算金额小于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对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计量批复,小于或等于该差额的部分不应进行“价税分离”处理,借记“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大于该差额的部分应进行“价税分离”处理,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工程结算”、“其他应付款—待确认销项税额”。

当参建子公司项目部存在“开累工程结算金额小于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的情况,5月1日以后办理内部计价结算时,参建子公司按前述处理,局项目部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内部计价结算金额小于该差额的部分,不做账务处理;内部计价结算金额大于该差额的部分,局项目部应对大于部分所含的增值税额,通过往来科目转出。

 

【问题6】

在集团公司、参建子公司项目部实行两级核算模式情况下,局项目部内部分包成本怎么确认?

答:根据《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和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口径需要,局项目部应当以子公司项目部按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建造合同营业收入作为内部分包成本,借记“工程施工—分包成本(内部)”,贷记内部往来-子公司项目部。而不是以计价作为内部分包成本。

【问题7】 

集团公司中标工程项目,子公司参建,实行内部分包模式,签订施工协议,请问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9]9号《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问题8】 

甲单位是总包单位,与乙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乙单位向甲单位开具发票,并委托甲单位将工程款支付给丙单位。这种委托付款情形下,乙方开给甲方的专票上注明的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结合题干描述,我查到一个地方政策代为回答。

湖北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总局明确,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论是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只要其购买的货物、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额的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购进货物或服务,只要其购买的货物、服务符合抵扣政策的,不论款项如何支付,其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上述政策供参考,具体政策执行口径请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问题9】

企业法人以个人名义和别的公司签了租赁合同,他可以以个人名义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答:首先,题干描述合同主体不清楚,企业法人是法人,不能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个人要不是公司股东,要不是公司员工。其次,题干描述“签了租赁合同”,是动产租赁合同还是不动产租赁合同,也不清楚。所以,无法判断是否可以以个人名义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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