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Ⅰ课程

税法Ⅰ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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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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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税原则:属早属多

判断是否交税

会计:看收益,取得收益应交税;增值税:看流转,发生流转应交税;企业所得税:看权属,发生所有权转移应交税

特殊情况: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企业销售自产的货物属兼营,不属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区分货物的混合和服务的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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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特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特点:立法过程是制定法;法律性质是义务性             法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不对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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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退税-不具有生产能力(外贸企业)

免抵退税-具有生产能力(生产企业)

零跨境、融视物、加理配

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融资租赁货物+零税率的跨境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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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非自建,看方法,简易计税差额预缴差额报

                           一般计税差额预缴全额报

自建,无差额,全额预缴全额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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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收款: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发出货物并办妥手续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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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收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纳税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建筑服务“纳税,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经营租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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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 剔除 代收转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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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税控机进项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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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国家机关是指能制定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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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8个税种

税1——9个税种

税2——9个税种

五大类业务: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税法: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税法的特点:1、税法属于制定法,非习惯法

                    2、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你应该这么做。权利义务不对等

                    3、税法属于综合法,包括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

税法的原则:

1、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要素法定,要素明确,依法稽征

2)公平主义:

3)合作信赖主义:

4)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有重新估税权

2、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法律>法规>规章

法>条例>办法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既往不咎

3)新法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争讼发生时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1、税法的效力: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空间效力:

人的效力:属人、属地相结合

2、税法的解释:专属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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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所得税,有车即有船,烟不利环境,耕地是资源

增值税、消费费、土地增值税,人大授权国务院立法发布,高于一般的行政法规。

见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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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服务-程租、期租、湿租(配备操作人员)-按交通运输服务纳税;光租、干租(不配备操作人员)-按有形动产租赁纳税。程租、期租属于水路运输服务;湿租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2、纳税人将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建筑服务纳税;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经营租赁纳税。

3、现代服务业-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活动的按会议展览服务纳税。

4、现代服务业-广告代理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下的广告服务。

5、现代服务业-提供植物养护服务安“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6、金融服务-金融商品持有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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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 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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