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2021〕2201号

全市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通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23号)要求,结合我市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现就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

(一)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三)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的会计工作包括: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原则

会计人员按以下原则选择地区进行信息采集:

(一)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按工作单位所在区进行采集;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进行采集;

(三)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校学生按学校所在区进行信息采集。

三、采集流程

信息采集工作由会计人员在线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无需会计人员到现场办理。具体流程为:

(一)会计人员登录“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进行注册登录、信息填报、材料上传、确认提交;

(二)所属区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信息采集。

四、准备材料

(一)个人近期白底电子版证件照(尺寸像素114*156,格式为jpg/jpeg,小于20KB);

(二)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格式为jpg/jpeg,小于50KB);

(三)专业技术资格(最高)证书扫描件或照片(格式为jpg/jpeg,小于50KB);

(四)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扫描件或照片(需单位盖章,格式为jpg/jpeg,小于50KB,工作证明格式可参照系统模板);

(五)在校学生证明扫描件或照片(如:学生证等,格式为jpg/jpeg,小于50KB)。

五、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

(一)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全程网上办理。会计人员因工作地、居住地发生变动等需要跨省调出会计人员信息的,由会计人员登录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上提交调出申请,由所属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调出信息上传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经调入地确认后调出我市。

(二)会计人员调入我市的,登录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上提交调入申请,由所属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接收调入信息,导入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六、相关要求

(一)会计人员须按全国会计人员系统管理要求,采集填写基本信息,填写时要务必真实、准确、有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信息采集完毕后,如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请及时登录系统进行更新,以免影响本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继续教育学习登记等相关事项的。

(二)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以来,未在该系统中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应尽快完成;已经在该系统中完成信息采集的无需重新采集;新增会计人员,应在从事会计工作后尽快进行信息采集。

(三)用人单位应履行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会计人员及时、准确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完成本单位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四)会计人员信息的采集、管理是一项日常性会计管理工作,事关广大会计人员切实利益。各区财政部门要把信息采集工作纳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扎实推进。各区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及时审核确认会计人员上传的所有资料,对上传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填报信息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应及时反馈并要求会计人员重新上传。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会计人员调转业务操作手册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