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范围:文件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7号公告
法人设立分支机构,其法律地位是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贸易逆差支配和处分所经营管理的财产。
总分机构与子机构有本质不同。分支机构是没人法人资格,子公司是有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与法人的机关也不同。法人机关对内形成自己的独立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潜行行为,而法人分支机构在参与民事活动时能不能形成自己的独立意思,须有法人机关的授权,但对外不得代表法人。
根据【公司法】和【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法人分支机构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取得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
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有几种情况:一个是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且按比例纳税的50%,
一个是总机构和机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和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个是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但不就地缴纳)
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征管办法:统一计算、分组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一、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的分摊计算方法:
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企业税是不参加计算,是收入的0.2%.剔除后才能分摊计算.
二、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三、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