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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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人报送

2、居民个人在境外取得的收入,境内派出单位具有代扣代缴义务

3、2015年中国加入CRS,共同申报准则:其中CRS可以针对公司或其他个人在境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相关信息进行通报

4、居民纳税人,全球范围内所得都属于交纳个税范围

5、工资薪金、劳务所得受雇所得来源地不交税要件(具体视该国税法及与中国的税收协定):一个纳税年度不超过183天,该项报酬境外(受雇来源地的境外)单位或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境外受雇单位未认定为常设机构

6、应纳税额确定:居民个人来源境外综合所得+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

7、境外抵免(仅限于居民个人):

a.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分国分项分别计算):

其中,综合所得抵免限额=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合并计算的应纳税额*(境外综合所得/境内境外合计综合所得)

b.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实际返还或补偿的税款不允许抵免

c.补差与递延五年抵扣原则

d.资料要求: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纳税记录;或者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缴税通知书)及银行缴款凭证

e.本年度没有申报抵免,可以追溯申报抵免,不超过5年

f.境外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包括所有中国籍员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境外锁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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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证明、

税收缴款书、

纳税记录、

同时凭境外所得申报表(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

追溯申报

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

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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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师

天扬君合财税咨询集团业务总监、天扬君合建筑业“营改增”专家研究组成员、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营改增”讲师 、 主要负责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中能建山西公司、中铁二十五局三公司等营改增咨询业务,参与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与案例分析》等多本专业书籍的编写工作、2017年度为中税协《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规则》课题主要负责人。曾多次为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能建、城建集团等集团进行营改增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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