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人报送
2、居民个人在境外取得的收入,境内派出单位具有代扣代缴义务
3、2015年中国加入CRS,共同申报准则:其中CRS可以针对公司或其他个人在境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相关信息进行通报
4、居民纳税人,全球范围内所得都属于交纳个税范围
5、工资薪金、劳务所得受雇所得来源地不交税要件(具体视该国税法及与中国的税收协定):一个纳税年度不超过183天,该项报酬境外(受雇来源地的境外)单位或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境外受雇单位未认定为常设机构
6、应纳税额确定:居民个人来源境外综合所得+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
7、境外抵免(仅限于居民个人):
a.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分国分项分别计算):
其中,综合所得抵免限额=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合并计算的应纳税额*(境外综合所得/境内境外合计综合所得)
b.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实际返还或补偿的税款不允许抵免
c.补差与递延五年抵扣原则
d.资料要求: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纳税记录;或者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缴税通知书)及银行缴款凭证
e.本年度没有申报抵免,可以追溯申报抵免,不超过5年
f.境外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包括所有中国籍员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境外锁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