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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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法律行为:势必会有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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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

一、非货币性财产

1.评估

出资人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先补正,再追责

2.以存在权利瑕疵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出资人: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人民法院:先补正后追责

3.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

股东权利在实际交付时点

二、违法犯罪所得取得的股权

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三、抽逃出资

1.款项转入验资后有转出

2.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

3.虚假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未经法定程序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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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一、内部合约有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正义的,如无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二、身份变更

实际出资人必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股权处分

名义股东,不具有处分权限(转让,质押或其他) 

四、债权清偿

五、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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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章程来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

1.1-6.30,公示报表

营业执照正副本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和纸质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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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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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管理,签订书面合同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被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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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投是非法人组织

设立(有人,有名,有资,有地,有人)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只能中国公民(除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外国人,港澳台同胞)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人申报投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不可以);以个人或者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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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

境内设立,一个自然人投资,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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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承责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信用基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资合兼人合公司

公司组织关系-母子,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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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

一、对外投资与担保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依照章程规定

额度在章程中有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从章程

二、对股东担保

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不包括1/2)通过

以上以下或者届满是含本数的,超过不满不含本数

三、对外投资

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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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时效种类

 

五、起算点

3年普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计算

20年长期-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六、中止

七、中断(积极的状态)

中断前诉讼时效无效。中断后重新计算诉讼期间。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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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主要用于债权请求权,也适用于部分返还原物请求权。

❤不适用: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支配权请求权)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④其他规定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④其他

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

一般是三年。

过了三年之后:

1.债权不消灭(实体权利)

2.起诉权不丧失

3.丧失胜诉权

①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判决;②通知义务人(法院不主挑明届满);③义务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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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判程序

二审终审

一审作出判决(不服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上诉)或者裁定(不服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天上诉,并不立即生效

看原告或者被告服从否,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二审就是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再审(审判监督):发现效力不对或者原被告不服,执行再审。

1.一审普通程序

❤起诉

起诉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

受理: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审理前准备:立案之日5日内,发送被告副本→被告15日内提交答辩状;被告不提交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开庭审理:应当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其他规定的;申请不公开:离婚,商业秘密,申请的不公开审理可以不公开;应当公开:其他案件

2.一审简易程序

❤使用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开庭方式:①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②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通知:①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②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有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不适用建议程序的案件: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②发回重审的;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⑦其他不宜适用

❤与普通程序的转化:

①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爱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通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3.一审作出判决(不服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上诉)或者裁定(不服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天上诉,并不立即生效

审理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审理结果: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情况,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②使用法律错误,依法判决;③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申,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④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暗金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申。 

4.再审

❤启动: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提交审判委员会;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上级对下级,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③当事人认为有错误,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法院不予受理:

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③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折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四、执行程序

1.对象  

2.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确定,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

超过申请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延后,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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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管辖

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协议管辖

1.对公民提起: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为主)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没有办事机构的

由被告注册登记地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利

❤1.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保险合同纠纷-一般-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

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

铁路公路书上和航空-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或被告住所地

专利纠纷-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海事,海商案件-海商法院

❤2.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由它审理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省)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市)重大影响,重大涉外,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管辖第一审案件

❤3.协议管辖(不是所有情况都适用)

①有管辖协议,起诉时从其约定法院;不能确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引发的民事纠纷)可以协议管辖(书面协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住地,标的物所在地)❤不得违法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①两个以上,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同时起诉,先立案的管辖

②立案的法院不得移送

③后立案移送给先立案

二、诉讼参加人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第三人

2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如委托律师代理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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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一、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形式仲裁权原则

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等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适用范围

可以仲裁:平等主义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由行政机关处理的

可以仲裁,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使用《劳动仲裁法》;农业计提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使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三、协议

❤1.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效力

当事人代称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协议无效除外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接触,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对仲裁协议效力存在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同当事人选不同机构,以人民法院为主

3.协议无效的情形

查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人订立的,胁迫签订,协议对事项或者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先补充,不补充无效

4.起诉未声明由仲裁协议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

1..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仲裁的条件:仲裁协议,有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仲裁庭

有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组成的,设首席

3.仲裁员回避

①必须回避(主动/申请回避):仲裁员本身是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有其他关系;有不法行为(私自会见,收礼)

②申请时间 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首次开庭后知道,可以再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③仲裁员=主任决定

主任=集体决定

4.仲裁审理

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审理是原则,书面审理是意外;一般不公开进行;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无许可中途退庭,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于被申请人则可以缺席裁决

5.和解

1.申请仲裁后(提交申请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达成和解协议,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申请。申请后撤回 反悔的,仍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6.调解

①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裁决书-法律效力;③调解书签收前反悔,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7.仲裁裁决

①作出: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记入笔录;多数意见,按首席

②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效力

③裁决执行一方不履行,受理申请法院执行

④撤销

收到6个月内,有证据表明应撤销的,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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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权代理

行为人①没有、②超越、③终止代理权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行为效力待定,有赖于被代理人的态度。

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追认,代理有效。未经追认,不发生效力;2.相对人有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3.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以通知的方式发车。

五、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的前提前,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除表见代理外,其他未狭义代理,效力待定。

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主动,相对人是善意相对人-有效,可主动撤销-变无效

六、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不存在

2.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死亡前,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代理有效。

3.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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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

被代理人-授权给代理人-寻找供应商,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第三人/相对人-第三人与被代理人签订合同,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如行纪,寄售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传递信息、居间等非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

3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订立遗嘱,登记结婚,收养子女都必须是本人,不能代理

二、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

三、滥用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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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效法律行为

要件有瑕疵: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1.特征 自始(成立时) 当然(不论当事人是否知情,法院仲裁机构是否确认) 确定(不可补正)

2.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和相对人两方均以虚假的意思表示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3)归还4)其他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六、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效力

被撤销前,行为有效;撤销后,溯及到行为开始时无效

2.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一方欺诈

(3)第三人实施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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