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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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权代理

行为人①没有、②超越、③终止代理权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行为效力待定,有赖于被代理人的态度。

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追认,代理有效。未经追认,不发生效力;2.相对人有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3.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以通知的方式发车。

五、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的前提前,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除表见代理外,其他未狭义代理,效力待定。

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主动,相对人是善意相对人-有效,可主动撤销-变无效

六、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不存在

2.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死亡前,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代理有效。

3.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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