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既存在建筑施工业务,也存在设计业务,如汇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建筑施工和设计院都为分支机构,但建筑业“营改增”后税率为11%,而设计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两个不同的增值税税率,以汇总机关作为缴纳主体时,是分别按不同税率核算后汇总缴纳增值税,还是从高原则?如分别核算是否需要分立成为两个独立的法人?

公司既存在建筑施工业务,也存在设计业务,如汇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建筑施工和设计院都为分支机构,但建筑业“营改增”后税率为11%,而设计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两个不同的增值税税率,以汇总机关作为缴纳主体时,是分别按不同税率核算后汇总缴纳增值税,还是从高原则?如分别核算是否需要分立成为两个独立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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