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征收管理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3、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4、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总机构所在要主管国税机关。
5、总机构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6、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当月《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归集汇总,填写《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7、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款,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8、年度终了后25个工作日内,总机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年度终了后40个工作日内,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逐级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9、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大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差额部分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一并补缴入库。
10、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