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基础课程

营改增基础课程

营改增基础课程
4728人加入学习
(0人评价)
价格 ¥300.00
承诺服务
课程还未发布,不允许加入和购买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

增值税与营业税会计核算的区别:会计科目设置不同;会计核算原则不同;会计核算的税收直观度不同。

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中核算。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未交增值税”和“转出 多交增值税”专栏。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税款”。

 

 

 

[展开全文]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应当认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资格认定。

2、可以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不认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个体工商户;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展开全文]

纳税申报

征收管理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3、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4、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总机构所在要主管国税机关。

5、总机构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6、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当月《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归集汇总,填写《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7、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款,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8、年度终了后25个工作日内,总机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年度终了后40个工作日内,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逐级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9、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大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差额部分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一并补缴入库。

10、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展开全文]

免税的跨境应税服务: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属于免税范围的跨境服务,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未按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

[展开全文]

增值税的版税范围:

增值税:销售和进口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应税服务

营业税: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范围:

营业税中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增值税中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含程租、期租)、航空运输(含湿租、航天运输)、管道运输

增值税中物流辅助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港口码头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航空服务、装卸搬运、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

[展开全文]

增值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人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展开全文]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俱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展开全文]

销售额、销项税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条件的代垫运费;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入;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折扣的处理:

1、国税发: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国税函

[展开全文]

应纳税值税额=增值额*税率

=(销售额-外购价)*税率

=销售额*税率-外购价*税率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两个特别规定

1、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展开全文]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4减半的适用情形: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转型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营改增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展开全文]

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此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展开全文]

增值税纳税人及其分类:

    纳税 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  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以上纳税人均提供应税服务。

[展开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目前有效的营改增文件:

1、财税[2011]110号: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关于发布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2014年第6号:

[展开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开形资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下列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展开全文]

1、个人不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超过规定标准的单位可以旋转。

3、试点应税服务与实施细则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时存在的项目,必须分开核算,分别认定不同的纳税人。

4、一个是发生一个是提供。

 

[展开全文]

文件都很重要财税【2013】106号

不同行业适用营改增的政策还是适用增值税实施细则。

1、增值税暂行条例额实施细则-货物、劳务

2、营改增政策-应税服务

文件都很重要国税总局【2013】32公告

1、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申报表(原和营改增纳税人)

 

[展开全文]

销售货物-17-游行动产的租赁

交通运输业、邮政业-11

吃、用、看、种-13

部分现代服务业-6(文化、物流辅助服务等)

出口服务-0

一般纳税人销售6%-自来水、建筑用沙土石、混凝土、-自己采掘的砖、瓦、-生物制品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3

寄售、死档-4

销售旧货-4、减半(二手车)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可以选择3的简易征收,就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在试点之前购置或自产的有形动产,没有抵扣的,在之后童工经营租赁、动漫产品、仓储服务、电影放映、装卸搬运、收派 服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4减半

[展开全文]

混业经营

自产货物,并实施建造劳务行为,两者分别交税

其余只征收一种税

兼营混业经营

营改增-交通运输业

人和车一起租赁-交通运输服务

只有车-有形动产租赁-17

仓储服务-6

仓库加人-仓储服务

仓库-不动产租赁

装卸搬运-物流辅助服务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展开全文]

暂行条例

财税2013年106号文:应税服务

一般纳税人超过50万,以下为小规模

批复、零售超过80万一般,以下为小规模

其他个人一般认定为小规模

年应税销售额:应税范围之和

营改增之后: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为一般,含500万以下的小规模

其他个人都按小规模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劳务及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分别确定。作为同一纳税人,只要有一个部分符合一般纳税人的,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允许分开处理。

但是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

经常发生应税行为非企业性单位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超过固定标准可以选择两种纳税人,但如果是应税劳务中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是两种都也可以选择。

 

[展开全文]

进项税额的特别规定:

外购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可以全部抵扣。

外购的其他货物用于以上方面,要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部分,从进项税额中剔除。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以及因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损失。

[展开全文]

授课教师

edusoho@10.44.29.234
天扬君合财税咨询集团业务总监 天扬君合建筑业“营改增”专家研究组成员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校特聘讲师 天扬君合建筑业“营改增”专家研究组成员。有多年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经验,擅长建筑施工、电力、化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服务、企业所得税、税务咨询及筹划服务。参与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与案例分析》一书的编写工作。多次在中国中铁、中国铁建等建筑企业进行授课。为多家央企做PPP咨询业务。
国家一级注册税务师 、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校特聘讲师 、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课题讲师。
天扬财税咨询集团业务总监、注册税务师、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课题讲师。建筑业税务咨询方面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参与中能建集团、中核建集团、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下属单位、北京市政路桥集团等单位的涉税咨询项目。多次为服务单位讲授“营改增”、“PPP会计与税收实务”、“企业纳税自查”等税务管理课程,并为天扬建筑财税网校讲授税务咨询实务课程。

课程特色

视频(23)